滨河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盛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795089。

法定代表人:崔占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男。

被告: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龙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56663Y。

法定代表人:邢献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利娜,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锋,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务工,大专文化,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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