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盛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795089。
法定代表人:崔占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男。
被告: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龙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56663Y。
法定代表人:邢献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利娜,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锋,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务工,大专文化,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滨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苗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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