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2703号
原告: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龙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56663Y。
法定代表人:邢献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志宾,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广,河北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2020年11月3日,原告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贾天雪
书 记 员 段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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