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与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初290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易晓光,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87号附6号。
法定代表人周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