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5号-1#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20294571-5。
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87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0342-7。
法定代表人:周星,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嘉陵江滨江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米务军。
原审被告: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276-3。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安大厦8楼804号。
法定代表人:米务军。
上诉人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鸿川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嘉滨路208号,即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故被上诉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选择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