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财保3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583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7执保62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上述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帅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