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265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高治家。
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治家、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