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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265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高治家。 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治家、第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