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腾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7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丽
被执行人:**,男性,彝族,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
申请人四川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94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399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因涉嫌犯罪羁押于看守所,已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且给申请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3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卫东
审判员  魏纯俊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银 华
书记员  毛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