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土地储备中心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市便民方舟3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3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其于二审庭审之前缴纳。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组织听证庭审,**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又向其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告知若逾期仍不交纳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仍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兵 审判员  孙 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