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2017)执1094 申请执行人**让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3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让,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29号红星茶城B8-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3680685567X。
法定代表人康庆波,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让执行与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57583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张 晶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