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中民立终字第00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勤让,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贤,男,生于1969年10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宝中路。
原审被告山东海盛水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马涛,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海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国,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勤让,朱永贤,淄博海悦餐饮有限公司,山东海盛水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裁定。山东省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辖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朱永贤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李红宝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