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让,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红星茶城**,组织机构代码68068556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让与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