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2020)陕0303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让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让,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红星茶城**,组织机构代码680685567。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让与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山东淄博北辰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凡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