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监5号
原审原告:卢书凤,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原告:杨君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原告:杨希刚,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卢书凤、杨君谊、杨希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爱军,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单元22层19007。
法定代表人:朱克祥,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卢书凤、杨君谊、杨希刚与原审被告王爱军、原审第三人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7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连合
审  判  员   于思涛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翠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