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5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君谊,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刚,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单元22层19007。
法定代表人:朱克祥,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楠,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君谊、杨希刚、北京八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