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594号
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4827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Q6A0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