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2354号
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泃河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4827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592-26号3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Q6A0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强龙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