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为县丽景假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2714号
原告无为县丽景假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无为县丽景假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振方
书记员  吴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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