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726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登沄街观震潮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6849983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51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60元,减半收取计22330元(缓交),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霍俊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赵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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