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与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
被执行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姚沟工业区。
本院受理的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申请执行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产倒闭状态,法人下落不明,保证人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法人目前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庆九
审判员缪新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冯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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