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1884号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登沄街观震潮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84998384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泉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17003274162C。
法定代表人:俞经和,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拥军,***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经山,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建设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俞经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永恒建设公司、第三人俞经山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恒建设公司、第三人俞经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第三人俞经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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