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5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无为县丽景假日有限公司代偿金4271148.4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84元,执行费453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收入[祥见本院(2017)皖0225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无为县泉塘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收入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1565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