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

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22民初7783号
原告: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投资区螺城路1号七号楼一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764094529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沃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芹石村村部大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838921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十五号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256029165R。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福建占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