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

***、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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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226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报,上海劳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256029165R,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十五号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杰。
被告: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71833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广场2幢2单元1703室。
负责人:***。
被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浙江永安消防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按四分之一的标准收取240元,由***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O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许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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