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都鑫鼎木门厂与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4259号
原告**八都鑫鼎木门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八都前港村。
经营者庄伟中。
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八都鑫鼎木门厂与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八都鑫鼎木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八都鑫鼎木门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八都鑫鼎木门厂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