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辖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毅,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美登公司)、赵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496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先,上诉人从被上诉人赵毅处所接的是义务公学项目的瓦工劳务,实际上上诉人的瓦工班组进厂负责完成的是义务公学项目装修瓦工劳务。劳务报酬的结算按照双方约定瓦工砌筑的面积、个数、大小工工时等计算,双方并没有关于工期、材料供应等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单就双方所定合同的性质而言,并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是瓦工劳务合同。其次,被上诉人华丽美登公司并不是建筑公司,经营范围也仅限于装饰装潢的范围,并不包括建筑主体工程的建设,案涉项目被上诉人也仅承接的是装饰装修部分,其与发包方的关系也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作为其下的瓦工劳务提供方,不可能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再者,一审法院也是以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受理的,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并不以被上诉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作出裁定系错误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再加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之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是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劳务费用,并且双方对所欠劳务费用进行结算,确定了被上诉人应付款金额,上诉人属于接收货币的一方,且上诉人诉讼请求也是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劳务款,故上诉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一审法院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初步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故一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永亮
审判员  薛忠勋
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