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4民初3064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XXXXX********,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XXXXX********,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美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该公司工作人员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经***介绍,在被告***承包的合阳县第二医院工地带工,日工资500元。2021年7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核对,被告仍下欠原告劳务费40000元,***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21年8月9日前支付,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40000上述费用。被告华丽美登公司承包案涉合阳县第二医院项目,将劳务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原告在工地上干了109天,日工资500元,共54500元,我已付给原告55000元;2.我将工程分包给***,原告系***叫来工地干活的,故原告的费用与我无关;3.工资单上的名字确系我本人所签,但属受***等人胁迫才签的。 621700414000901612640000被告华丽美登公司辩称,1.2020年3月,我公司承建案涉合阳县第二医院项目,将外墙石材的活分包给***,后***将一部分活又分包给***;2.我公司已将所有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劳务费40000元?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合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苏州一建项目外墙干挂下欠工资单》,用以证明被告***下欠原告40000元劳务费的事实已于2021年7月11日经被告***亲笔签名确认且其承诺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支付。经当庭质证,被告***对上述工资单由其本人亲笔签名无异议,但辩称其签字时受到原告胁迫,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有力证据,故对被告***的上述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辩称:“原告工资我已经付清,原告在工地上干了109天,日工资为500元,共54500元,我已付给原告55000元。”,被告该辩驳意见对其拖欠原告工资予以认可,仅认为其将原告工资已经付清,但未提供有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40000元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华丽美登公司承建合阳县第二医院工程,将外墙石材工程分包给被告***。2020年8月份,原告***在合阳县第二医院工地干活,共计109天,日工资500元,劳务费共计54500元。2021年7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费40000元未付。4000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2021711400002500030000202171120217112021711621700414000901612640000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华丽美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依照上述规定,被告华丽美登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务费,被告华丽美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 二、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