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496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美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华丽美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华丽美登公司承接了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雪峰西路与香溪路交汇处东南角的义乌公学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装修业务,交由挂靠在其名下的**来施工,经案外人**介绍,**又将该业务中的瓦工部分交给原告***来完成,施工时间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2020年8月15日和8月20日,原告***、**以及**签署了一份付款说明,确认**欠原告***101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在这之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还款18000元,如今还款期限届满,**仍有83000元没有偿还,违背了当初付款说明的约定,构成违约。由于**挂靠在华丽美登公司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华丽美登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8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365.06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丽美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被告华丽美登公司认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为:1.依据***起诉状**,本案劳务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在浙江省义乌市,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务所在地或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区***东旺路30号。另一被告**的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姑苏区)葑门路33号。工程所在地为浙江省义务市,无论适用哪一条法律依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综上,本案原、被告双方,纠纷发生的行为地、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义乌市,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两者区别在**的不一致,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为建设工程,劳务合同标的仅提供劳动力。本案中,涉案方发生瓦工工程合同内容包含工程范围、建设工期、材料供应等条款,并非仅仅提供劳动力,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苏州市华丽美登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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