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诉前调确947号
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利通区明珠路东段北侧明珠花园三期公元世家二十四号楼33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陇西县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甘肃江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ABC综合楼12-501(B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陇西县园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撤诉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