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恒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122财保213号 申请人:****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4AC6J4F,住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陇西桥南家居建材城二期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3XEW3G,住所:**市利通区明珠路东段北侧明珠花园三期公元世家二十四号楼3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恒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8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恒商贸有限公司以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2620113140000000041)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宁夏清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8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