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某贸易商行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保417号 申请人: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贸易商行、沈阳其仕和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省东升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贸易商行、沈阳其仕和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59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贸易商行、沈阳其仕和悦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2456.1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