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298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时代中心3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省**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海外公司)与福建省**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中建海外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省**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99004元。2022年7月28日,中建海外公司与**石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中建海外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中建海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699004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