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502民初362号
原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霞,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南津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姜荣森。
原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柳、周云、陈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君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双方于2012年5月5日签订《三峡文化村地下车库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12万元,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因建筑设计变更要求,双方于2012年8月22日又签订《D区加固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63.10万元。2013年7月,被告支付了33万元,2014年1月23日支付了10万元,余下20.1万元一直未付。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2015年,被告开始不接原告的电话,经原告打听才知,被告管理人员已撤出宜昌,仅留看守人员驻守工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三峡文化村地下车库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接三峡文化村大酒店A区地下车库的加固工程,包干价款为112万元,同时约定,该工程无预付款,当乙方完成合同范围施工内容,甲方三日内支付80%的工程款,当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一周内付清工程余款。后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款112万元已付清。
2012年8月18日,双方签订《D区加固工程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合同主要条款执行《三峡文化村地下车库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关内容,其他条款签订本补充协议,工程价款63.10万元。2013年4月,该工程完工。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支付工程款33万元。同年7月10日,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前支付工程尾款30.10万元。同年8月1日,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核,同意支付余款30.10万元,并于2014年1月23日支付10万元。余款20.10万元经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成讼。
上述事实,有《三峡文化村地下车库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区加固工程补充协议》、《宜昌三峡文化村酒店D区改造加固结算表》、《宜昌三峡文化村酒店D区无损切割结算表》、《完工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历史数据查询》2份、《建筑业统一网络代开发票》2份、《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峡文化村地下车库加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D区加固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应在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后按约定给付工程款项。现承包人已完成承包工程,且经发包人验收,因发包人迟迟未给付工程尾款,现承包人主张发包人给付工程尾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与辩解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10万元,并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431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上述给付内容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