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02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三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姜荣森。
申请执行人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6)鄂05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10万元,并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1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9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6)鄂05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