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洪山民商初第01320号
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肖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三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黎,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工大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工大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聚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沈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