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566号
原告: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杜文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建平,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崔俊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心,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智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杜氏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