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智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10号1栋3-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俊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6民初5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仝 淑 莉
审判员 项颖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