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

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8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12月19日,被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1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起诉标的224,631.51元,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669.47元,庭前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4,644.47元,由本院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退还。本案反诉标的为52,105元,庭前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禧灯兄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热木·买明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