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

雅高家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704号 原告:雅高家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庭州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雅高家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新疆庭州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雅高家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0元2.判令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承担货款利息286,877.24元;3.判令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64,000元;4.判令被告新疆庭州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新疆吉木萨尔县生态园林酒店工程的发包方为被告新疆庭州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疆吉木萨尔县生态园林酒店的工程以及装修家居事宜。在2019年1月17日,原告与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家具加工合同书》。201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家具加工合同书》。在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家具加工补充合同》。在2019年6月月底,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增加新疆吉木萨尔县生态园林酒店公共区的家具的货款为789,505元。在原告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家具加工合同书》以及《家具加工补充合同》后,原告与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加工合同书》终止,新疆吉木萨尔县生态园林酒店的家具定制以原告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加工合同书》、《家具加工补充合同》以及增加公共区活动家具为履行依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尚欠800,000元的货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告知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雅高家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8.95元,退还原告雅高家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