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622民初2333号
原告: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法定代表人:沙雪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伟,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平,黑龙江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曾用名孙继晨),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被告:田宇,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与被告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伟、许延平、被告三建公司、***、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建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利息9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田宇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田宇以其所有的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屋(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4)00012420号)拍卖、变卖所得或折价偿还上述借款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4日,本公司与三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因远望松江项目停建,棚改拆迁居民大规模上访,形成社会公众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政府意见,本公司借给三建公司25万元用于远望松江剩余楼盘施工建设,年利率为9%,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担保方式为***、田宇分别提供保证和抵押物的方式担保,抵押物是***、田宇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屋(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4)00012420号)。2017年1月25日,本公司与***、田宇和肇源县房地产管理处以签订《抵押三方协议书》的方式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三被告在此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截止起诉时,被告已拖欠2017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9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借款实际是其向县政府申请要工程款,县政府安排原告借给其的工程款。政府找公司干远望松江工程,其解决了政府的上访问题。按照约定县政府对远望松江欠其的工程款给于全额保障,但远望松江工程施工结束后政府并未履行承诺,将该工程项目推向破产,由于在破产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破产不能如期进行,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其工程款。祥生公司是政府下属企业,政府安排原告借给工程款,等于原告替政府支付工程款,由于政府不能履行承诺导致其无法还款,其不应当现在承担还款义务,应在政府履行承诺后其再对原告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同被告三建公司答辩意见,同时其以财产做担保,该工程给其及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等影响。
被告田宇辩称,借款是政府的行为,当时欠人工费,工人上访告状,政府为了缓解这个问题,在政府下面的企业贷的款,给工人开支。当时承诺的是一起算账。现在破产没有结束,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借款利息的时间是远望松江破产结束。关于利息每年支付的事,政府没有给工程款也没有履行利息,如果政府履行承诺后其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月24日,甲方祥生公司,乙方三建公司,丙方(担保方)***、田宇,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年利率为9%,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借款期限为远望松江楼盘破产结束日止,由乙方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也可提前还款;乙方提供房产作抵押(房产证号: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4)00012420号)。甲乙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签订相关协议,能够锁定抵押物。担保方式为:丙方愿为乙方与甲方形成的借贷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承担连带责任,如乙方不能偿还甲方借款,丙方自愿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同日,***、田宇出具关于借款情况的说明,证明三建公司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用其名下住宅楼作抵押,如三建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1月25日,甲方祥生公司、乙方***、田宇、丙方肇源县房地产管理处签订抵押三方协议,约定乙方愿意为三建公司提供房屋抵押给甲方,房产证号: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4)00012420号;乙方将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丙方,由丙方对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代为保管;抵押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还款义务止;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抵押财产实行无底价拍卖。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上盖章、签名。
另查明,祥生公司经营范围为向上级政府、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性银行筹资和融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公司进行城市建设,经营城市资源,取得经营收益。祥生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黑0622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关于借款的情况说明、抵押三方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田宇身份证复印件、***及田宇常驻人口登记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电汇凭证、借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三建公司向原告祥生公司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负有按时给付借款本息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9%计算,每年支付一次,现因三建公司一直未能给付利息,故对祥生公司主张三建公司支付2017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9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田宇在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字,并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对祥生公司主张***、田宇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祥生公司主张拍卖或变卖***、田宇名下抵押房产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该房产并未进行抵押登记,未实现担保物权,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止借款利息9万元;
二、被告***、田宇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所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
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虹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屈 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