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22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街3委。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建设局东15米。
本院在执行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22执808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大伟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