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哈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通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河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赵福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通江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费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3)哈仲裁字第0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3)哈执字第064号民事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办理完房产更名过户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新
审 判 员  何增凯
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雨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哈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阿城区牌路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分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通江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费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3)哈仲裁字第0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金都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哈尔滨仲裁委作出的(2013)哈执字第065号民事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办理完房产更名过户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立新
审判员何增凯
代理审判员马荣清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