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8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福跃,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河县水产总站,住所地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赵志,职务站长。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通河县水产总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758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黑0128执恢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立春
审判员 尚立军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