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962号
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吴山前村山背后30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奇超、刘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固陵路三江商厦5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龙。
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8元,保全费2859元,合计7017元,由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