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39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吴山前村山背后**/div>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