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862号之一

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吴山前村山背后30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奇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

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7元,减半收取316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9元,合计5267.5元,由原告杭州汉特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丁水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孙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