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2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鑫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西一路以西、广青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于宝利,经理。
被执行人:高青县新世纪幼儿园。住所地:高青县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军,经理。
被执行第三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人民政府驻地(经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鑫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青县新世纪幼儿园、被执行第三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鑫富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2执49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