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0116行审9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4。
负责人冯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文娟。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监字(2019)9-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9)9-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9年7月,***基建XX街XX村XX组8.670亩土地建纯电动出租汽车充电场。依据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宗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8.327亩,城镇建设用地区0.043亩。截止调查之日,建有车棚4座,占地1062.18平方米;简易房1座,占地29.99平方米,架设7台变压器,占地179.35平方米,硬化地面3776.7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含:车棚4座,占地1062.18平方米;简易房1座,占地29.99平方米;架设7台变压器,占地179.35平方米;硬化地面3776.70平方米。);二、对非法占用的8.670亩(合计5780.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1445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对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应于2020年4月26日之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已经超出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应驳回其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国土监字(2019)9-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尚军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李 妍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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