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3163号
原告厦门闽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闽箭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闽箭建材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闽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闽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婧雯)
法官 助理 (易之凯)
代书记员( 林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