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8688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1001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XNUPG8M。
法定代表人:姚清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欣,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佳迅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1-63号101单元东侧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940。
法定代表人:余永平。
被告:***,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市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城公司)与被告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凯尔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凯尔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7元,由厦门市凯尔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王雅雯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