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厦门佳迅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1-63号101单元东侧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940。
法定代表人:余永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奎,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厦门佳迅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仅根据案涉《声明》即认定案涉维保工程项目的承揽价款已结清,依据不足,也与本案现有其他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不符。由于各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能就案涉维保工程项目承揽价款的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未能共同确认案涉维保工程项目承揽价款的总金额,在此情形下,对***提出的对其承揽完成的案涉维保工程项目的维修费用(即承揽价款)进行鉴定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原审未依法启动相关鉴定程序,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若贤
审 判 员 张海泉
审 判 员 卢津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玲珊
书 记 员 郭少进
蓝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