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6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虹岭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144633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1-63号101单元东侧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0394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诉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的账号1296********内存款680701.19元(实际冻结50300.45元)。现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佳迅(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的账号1296********内存款680701.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